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420/843401/
"海軍陸戰隊驚傳女中尉寢室自殺身亡"
所以在disp.cc看到了這篇舊文(可能運算方式是有人搜舊文就會跳出來?)
http://disp.cc/b/773-67jq
大意是講軍中的不合理霸凌
讓我想起了同樣在馬祖當兵時的不愉快的回憶。
軍隊裡的爛人很多,常會試圖利用軍隊裡的威權來整人,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心。
也或許是軍隊裡的一個氣氛會讓人變得更加沒有人性,
或也讓人失去作為一個公民時的思考能力來加以防衛。
軍中的那種氣氛跟壓力會讓不管加害者或被害者都會變得奇怪的地方,
加上目前喜歡掩蓋的軍中文化,應該是台灣目前最大的病灶了。
好奇之下想看國軍的法律是怎麼規定這一塊的。
首先是軍中常見的惡整,當壞人們叫你做一些很奇怪的事情,應該可以反面解釋:
陸海空軍刑法
第 47 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如果不是職權範圍內的命令,應該可以拒絕。
如果不是針對自己,但長官要做甚麼偷雞摸狗的事情的時候而自己要擔風險的話,有這條可以當作武器,請留下文書證據留底。第 6 條 屬官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 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屬官即 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屬官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屬官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 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如果是肉體、言語與精神上的虐待,應該可以適用最新修的洪仲丘條款(103年底修的)
(注意紅字的部分)陸海空軍刑法
第 44 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 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 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法律保障可能要正式訴訟才有用,翻ptt舊文,按軍中的申訴跟1985應該只會被搓掉。
如果可以的話,設法找到之後可以當你人證的人、證據,跟避免證據被消滅(看新聞可知)。
因為其實從之前的買普洱茶的新聞(http://bit.ly/1TqUQIt)就知道軍中的法治知識
是很差的,所以我認為難怪軍中的人這麼容易觸法,又整天在補洞,
因為一直沒有在依法行政。
所以法律對他們來說如同傳說,若拿法律來抗命跟對抗,應該很夠嚇嚇他們了。
只是要小心不要讓自己黑掉反而變得更難過。
然後不管是甚麼樣的情況,覺得快爆炸了,快瘋了,很想跳樓。
記得如果在這種情況不小心做出了甚麼事的時候,有這一條可以保護您。
絕對不是志願役們講得甚麼當不完的兵,審判入獄甚麼的,只要是有理由的,
法律是有所保護的。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4 條 | 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 於不得已之行為。 三、依法令之行為。 四、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
不法侵害(打人)、身體(生病、做惡夢)、名譽(罵三字經或過當地貶損)。
另外如果真的跟上官或長官起衝突的話,小心言語的使用,最好禮貌點,以直報怨,
不要觸犯52條
第 52 條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其他還有很多部分,挺有趣的,有興趣的朋友也可以一起研究一下:
陸海空軍刑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
如果當兵前有先研究一下法條,也許可以過得好一點。
另外:
在查法條的時候看到這篇新聞:
中士命下士「蹲下」 違法反被訴
https://disp.cc/b/163-8NYm
令人為之一快,也就是說如果有不合理的事情,循正當的法律途徑是可行的。
(看其他的舊文,如果使用軍中正常的申訴跟程序 http://goo.gl/AgnV9Q 通常只會被河蟹,
而且還會變黑跟被整,因此不建議)
期許這篇文章可以讓一些要當兵跟正在當兵的人有一些可以保護自己的武器,
不要再有下一個自殘自盡的憾事發生。
如果是加害者,我也希望可以多讀或多推廣軍中的法律知識,讓軍隊可以逐漸回到法治,
而不是軍隊裡的那些舊俗陋習繼續延續。